强奸犯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轮奸罪是指二人以上在同一时间内共同轮流对一个妇女强行发生两性关系的行为。强奸和轮奸是最严重的性犯罪。根据强奸者的心理行为特点,可以把强奸者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机会型,为最备见的一类,年龄一般较轻。当遇到适当的机会时,性犯罪意识陡然激升,变为不可遏制的性犯罪冲动,不顾及后果,立即付诸行动。此时的性激动状态使行为人丧失道德、丧失理性,出现动物性的性攻击现象,采取突然袭击或其他暴力手段,达到兽欲发泄的目的,具有很强的野蛮性。
2、补偿型,此型属于性功能缺陷者,其性欲不能借助于暴力便无法得到满足。他们强奸的首要动机便是获得性满足。这些人由于难以贏得异性的爱情,便通过希奇古怪的性偏爱、性幻想而取得心理上的补偿,强奸便是一种补偿形式。这类强奸者一般精心选择对象,选择时机,具有明显的预谋性,这类人如果遇到对方强烈反抗,会放弃初衷逃之夭夭,有时即使强奸目的得逞,也往往会出现阳痿、早泄或不能射精等情况。
3、仇恨型,此型属于仇恨妇女的一类人。他们在女性的关系上曾出现过危机,受到过伤害,于是便寻找机会发泄心中的怨恨。其仇恨的对象可以是曾使强奸者受到过挫折而恨之入骨的某一妇女,也可以是他认为不值得信任的所有妇女。这种人多强好年龄比他们大的妇女。他们强奸妇女的最大兴趣在于伤害妇女,具有一定的狡诈性。
4、虑待型,此型主要从对妇女的蹂躏中获得性的满足。妇女的挣扎、搏斗、抗拒会更加激发其性的欲望。对妇女的虐待,他们认为是最好的享受,具有相当的残暴性。此型较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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