奸淫幼女的犯罪心理分析

奸淫幼女的犯罪心理分析

(一)定义和类型
奸淫幼女是指以暴力、威胁、欺骗、引诱等与不满14岁的幼女发生性行为的犯罪。它严重损害了幼女的身心健康。幼女未达到性成熟年龄,缺乏对事物的认识和辨别能力,不能表达自己的真正意志。因此,不论罪犯采用什么手段,受害幼女同意还是不同意,一律以强奸罪论处。
根据犯罪情况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荒淫型生活无聊、精神空虚、追求性的猎新、流氓意识浓厚,为了发泄性欲,竟对幼女进行猥亵、奸淫。
2、游嬉型利用幼女无知,以钱物引诱、欺骗,达到玩弄之目的。
3、乱伦型丧失人性,奸淫亲生女儿。
4、权势型利用师徒、师生、教养关系,摧残蹂躏幼女。

(二)奸淫幼女的犯罪心理
犯罪动机:据调查,奸淫幼女的动机有几种:(1)满足,补偿以奸淫幼女等手段补偿丧偶、离异、分居所强化的性 需要,约占33. 33%; (2)发泄兽,欲受淫秽影视录像、 书刊读物等的诱惑腐蚀而不能自制,形成流氓意识,渴望亲身体验,于是选择易攻对象——幼女来发泄兽欲,约占26. 67%; (3)寻求刺激,精神空虚、无正当生活情趣,但对性刺激趋之若鹜,于是把幼女视为自己的猎物和玩物,以填补其空虚的心灵,约占20%; (4)恃强凌弱,犯罪基础并不纯粹是性欲冲动,其动机具有明显的欺弱性,约占20%, 奸淫幼女的心理表现和强奸罪相同,此处不再重复叙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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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yuanzhang
  • 本文由 发表于 2022-10-24 17:4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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