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的社会问題从原始社会末期开始出现,到今天己经很突出了,不同的时代,不同的社会,性问题的类型和发生率均不同,但其主要类型大体上是一致的,性的社会问题的产生,很大程度是外界环境刺激个体后,产生的心理不协调所致。主要的心理体验是性愚昧、性无节、性泛化,从而导致了婚前性行为、末婚先孕、非婚生育、家庭解体,甚至性犯罪等社会问题。
(一)婚前及婚外性行为。在当今西方世界,未婚和婚外性行为是比较普遍的。特别是自六十年代中期“性解放”、“性自由”的思潮出现以来,青少年非婚性行为的现象已成为人们日益关注的问题。根据吴阶平等编译的《性医学》所示,在美国,1972年Kantner和Zelnick报告了14%的少女在15岁时就有性交活动,21%是在16岁;27%是在17岁,37%是在18岁,46%是在19岁,1973年SoreuSon报吿了他的调查资料中有30%的少女在15岁体验过性交,57%在19岁时已经不是处女。Miller和Simon发现7%年龄在13-15岁的少女已经有过性交,而相应在男孩的发生率则为9%,在16-19岁年龄组中,22%的少女和21%的少年有性交经历。1976年对未婿年轻女性的全国统计样本的又一次调査中,Zetoick和Kantaer发现女青少年的性活动比五年前的研究调査增加了30%,55%未婚的15岁女性B经有过性生活。
我国由于传统道德规范的束缚,婚前及婚外性生活的比例比西方国家少得多。随着近年西方文化的传播,一些人也受了性解放思潮的影响,婚前及婚外性行为的现象也有所存在。青少年婚俞性行为本身会对性心理的发展带来不良影响,婚前及婚外性行为的后果会导致更多的社会问题。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題是,伴随通过合法结婚来满足才是最符合性道德规范的。但从世界各国来看,性成熟的年龄普遍提前,而现代青年的结婚年龄却逐渐提离,如何解决这一个矛盾呢?进行性问题研究的心理学家,社会学家、教育学家们,正在为此而努力。
(二)未婚先孕与人工流产。未婚先孕与人工流产给受孕者带来的心理刺激是严重的。个别女青年因此而产生性功能障碍和性变态,不能进行正常的性生活。未婚先孕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性无知造成的,我们在临床上所见到的一些未婿先孕少女,对性知识的贪乏程度令人吃惊。有的认为,人家结婚几年都不怀孕,自已发生1-2次性行为怎么会怀孕呢?有的认为,采用女性在上面的性交姿势就不会怀孕,有的认为,只要阴茎不完全插入阴道就不会怀孕等等。当这些女青少年被告知确实怀孕后,很多人痛哭流涕,觉得没脸见人,个别人甚至一死了之。
在美国,未婚先孕的现象是严重的。七十年代,每年至少有一百万女性青少年怀孕,大约有三十多万青少年堕胎。美国的一些医学家、心理学家、社会学家为此而感到忧虑,疾呼有关专业人员要真正了解青春期和青春期后正常发育的性感情和性行为,在青少年需要时提供性知识和予以咨询指导,要注重和青少年的心理交流,对一些问题的回答要有明确的针对性。
近年来,国内未婚先孕和人工流产的现象逐渐增加。据北京市有关资料报道,自八十年代以来,全市人工流产数量急剧上升。从1980-1984年的五年间,全市人工流产总数增加,其中包栝部分未婚青年。这反映了近年来我国部分青年在性观念问题上的变化,这是目前整个社会非常关注的问题。导致末婚受孕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没有或不正确采用避孕措施c从国外来看,据Shoh、Zelnick和Kantner发现在未婚先孕的青少年中,有70%的15-19岁的少女没有想到过自己会怀孕,.30%是因为取得避孕药有麻烦。这就出现了一个争论性很大的问题,是否需要在青少年中普及避孕知识?有相当一部分人对此持反对态度,理由是会助长青少年的婚前性行为,理想主义者完全置现实于不顾,试图用,漂亮的口号掩饰事实的本来面貌,这是不能解决实际问题的。我们认为,让青少年懂得避孕知识是性教育的一个组成部分,不能因噎废食。
(三)非婚生育及其遗患。非婚生育所带来的问题是多方面的。就母体而言,不仅严重影响身体健康(主要指青少年>,而且心理冲突和社会压力也是很大的。就孩子而言,在身体、心理和社会适应能力的发展上,都会有很多不利的因素,如喂养不足,教育不当,心理发展不健全及社会歧视等。就整个社会而言,在经济和福利上都增加了新的负担。
美国的青少年非婚生育已成为日趋严重的社会问題,据报道,仅1975年,就有13000名婴儿是由年龄不到15岁的少女生的,而苏联近年来每十个初产妇就有一个是非婚生孩子的冷我国在这方面未见到统计资料,但在临床上,也发现有非,婚生育的情况。我们所见到的最年轻的一位母亲仅14岁,而父亲仅15岁。他们还处于少年时期,就要承担成人的道义责任,其后果是可想而知的。对非婚生育的儿童,我国婚姻法有明确规定,和对待一般儿童一样。这从法律上为这些儿童的健康成长奠定了基础。然而,更为重要的是整个社会都应关心这些儿童。
(四)家庭危机与离婚。性爱的结合形成了家庭,性爱的亲合力下降,将导致家庭危机,进而出现离婚。虽然引起离婚的因素是复杂的,类型也是多样化的,但任何离婚的双方,都存在着性心理的不协调。性爱的亲合力从开始降低到完全消失,是一个动态的变化过程。在最初阶段,夫妻失调造成纠纷;继而出现隔阂,互相戒备,各揣隐秘;当隐秘被发现后,开始出现裂痕,在心理上非常对立,在行为上相互背离;通过心理冲突的反复衡量,最后导致破裂,家庭解体。
在西方国家,由于性的开放,离婚相对比较随便,心理压力也不那么大,但目前以为应建立传统婚姻关系的人数,又有回升的趋势。据有关资料报道,1978年,有23%的美国人部认为圾好不要强调婚姻关系;1982年,有这种主张的人已下降到15%。东欧一些国家的离婚问题也引起社会的关注。在民主德国,1972年离婚人数为32,380对,与新婚人数的比例是1:4,苏联1976年在一百万人口以上的24个大城,市里,就发生了168,000起离婚案件。
我国的离婚状况,据1982年人口普査数资料,59岁以下男性离婚者占同年龄组的0,9%,女性为0.3%,60-79岁的男性离婚者占1.6%,女性占0.4%,80岁以上的男性离婚者占0.8%,女性占0.1%?从青年来看,离婚的青年有48.14万人,其中男青年29.10万人,女青年19,04万人。虽然离婚人数仅占全国青年总数的0.165%,但已开始成为一个普遍的社会问题。离婚给双方带来的心理压力,给子女带来的心理挫伤,给社会带来的负担都是存在的,所以成为各国关注的社会问题。我们不提倡随意离异,但也不主张把“死亡”婚姻紧紧捆在一起。在这中间衡暈的标准就是爱情,换句话说,是性爱和情爱的有机结合。
(五)性犯罪与社会秩序。性犯罪是一种恶性的社会问题。在西方,很多人把性犯罪归于性心理变态,如果从广义的性心理变态(即性心理偏移)来讲,是可以这样理解的。但从疾病的角度来看,性心理变态有特定的范围。无疑,性犯罪者的性心理状况都有不同程度的偏移。如对性知识的认识,对性行为的态度,对性的人格尊严,对性爱和情爱的理解,对性欲望的处理,对性道德规范的评判,与一般人是不一样的。
近年来,我国性犯罪的问题已引起人们的进一步重视,尤其是青少年性犯罪。某地曾对七个单位进行了调査,从1978-1980年,213名违法少女中有202人是因性问题违法。某厂1982-1985年犯罪职工68人,性犯罪约占50%。某市监狱对集中严惩打击(1983年8月)前后共两年半所收的女犯进行调査,发现打击前所收的女犯中,没有性犯罪的青少年,而打击后所收的性犯罪青少年犯占女犯的60%。导致青少年性
犯罪的原因是多样的。性发育的成熟使他们的性意识开始觉醒,同时,对异性产生了强烈的好奇心,心理上的断乳期使青少年走向独立,个人的性欲动机如果不符合社会的性道德规范,就会形成性犯罪的意向》③性环境和性文化的信息刺激,为性犯罪行为提供了方法和手段,社会上性刺激信息量的增加,诱发和教唆了青少年性犯罪;④青少年的心理状态和社会适应能力还不完善,对性犯罪的内在抗拒力低,如果条件具备,有可能将性犯罪的欲念化为行动。
如何防止性犯罪,是当前非常关注的问题。在对策研究上,心理学工作者的责任是很重大的。
综上所述,性行为的社会化揭示了以下一些问题:
(1)男女之间的性关系是双方有理智、有目的的交往形式,性生活是由肉体、精神和社会因素综合组成的。
(2)性爱是一种社会现象,它的心理体验由社会发展的水平所决定,它的社会效果表现在情欲、义务和责任的统一。
(3)在文明社会中,性关系社会调节的基本形式是性交对象的限制。性欲的自由和性关系的.约束体现了社会文明的水平,这种矛盾将导致个人的性意识和社会的善恶意识同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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